雖然去年修改的公司也承認隱名股東的權利,但是妳至少要有證據證明法律事實吧!從這個角度來說,他們給妳開的收據也可以算是證據,但是要註意,它本身就是假的。
那麽就要搞清楚這個公司的性質是屬於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如妳所說,如果募集人數眾多,且目的是非法占有,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罪。他們對我們的呼籲充耳不聞。妳本可以通過訴訟在章程中登記自己的身份,或者清算後分配利潤,或者只能要求返還。如果司法部門能認定他們是非法集資,那只能退臟錢。
妳問的:1,不公開重要信息案(《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那是不可能的。因為他們不是上市的股份制公司。
2、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也未能成立。至少目前妳還不是他們公司的正式股東。
3.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如果有這種行為,也可以舉報。但挪用妳的隱性股權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4.虛假破產案件(刑法第162條之二)也不能成立,至少目前沒有進行過虛假破產。企業賣了多少錢,跟假破產沒關系。
6.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要看妳有沒有證據。如果妳有足夠的證據,當然可以報案。
7.在偷稅漏稅的情況下(刑法第201條),妳說明有證據。那很好。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舉報或起訴。
8.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第1款)也是主客體不壹致。
9.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壹款)的情形,只有挪用公司資金才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具有營利或者非法目的的行為。
註意:第壹,時間節點是三個月;二是金額大;三是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從事非法活動。
妳說老板在賣企業的時候抹掉了654.38+0.9億。這是怎麽回事?這裏的語言是未知的。只有進壹步了解後,才能做出這個回答。
至於報案,可以選擇案發地點,但警方不壹定能立案。他們可能認為這是妳們的經濟糾紛。
表面上看,妳的隱性股東太多,實際上無法行使妳的權力。沒有寫進公司章程,所以法律不承認妳的股東。他們當然無視妳的要求,但妳也沒辦法。
我在公司法務工作中經常遇到像妳這樣的老板,他們總是那麽有錢卻為什麽總是那麽不懂法。把那麽多錢放進別人口袋裏,那麽安心,直到被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