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完整的法律規範——邏輯規範的內部結構
法律規範是壹種特殊的、邏輯上綜合的規範。壹個完整的法律規範在結構上由三個要素構成,即“假設”、“處理”和“制裁”。
(1)假設又稱行為條件(單選),是指法律規範中規定規範適用條件的部分。它將規範的作用與壹定的事實狀態聯系起來,指出法律規範規定的行為模式在什麽情況下發生,或者在什麽條件下存在時生效。
首先包括行為人的條件,比如行為人是自然人還是組織,應該具備什麽樣的行為能力或者責任能力,是壹般身份還是特定身份等等。其次,包括法律規則的適用條件,即法律規則在何時、何地、對誰適用,法律規範在什麽情況下對人的行為具有約束力。
(2)處理,又稱行為模式(單選),是指法律規範中為主體規定的具體行為模式,包括權利義務、權力責任。它表明人能做什麽,應該做什麽,不能做什麽,從而指導和衡量主體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根據行為要求的內容和性質不同,法律規範中的行為模式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可行模式,即在假定條件下“人們如何能夠並有權行為”的模式;它應該是壹個模型,即人們在假設條件下“應該或必須如何行為”的模型;不要做壹個模型,也就是假設條件下人們“被禁止或不被允許行為”的模型。壹般來說,做模特是強制性的,而做模特和不做模特往往是強制性的。
(3)制裁,又稱法律後果(單選),是法律規範的壹部分,規定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時,主體應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或應引起什麽樣的國家強制措施。
法律後果可分為兩種:法律後果也稱積極法律後果,是人們按照行為模式的要求采取行動時產生的法律積極後果。表現為法律規範對人的行為的保護、允許或獎勵。違法後果也稱消極法律後果,是行為人不按行為模式的要求行事而獲得的消極法律後果,表現為法律規範對人的行為的制裁、撤銷、拒絕承認,或者要求恢復和賠償。
法律規範的三要素是壹個具有內在聯系的統壹整體,任何完整的法律規範都必須具備上述三要素。三要素之間存在邏輯因果關系,可以表述為“如果……那麽……否則……”。可以稱之為充分體現法律調整內在因果關系特征的邏輯規範。
(二)法律規範的形式結構——強制性規範的結構
法律規範不同於法律條文或規範性文件,其三要素可以同時規定在壹個法律條文或規範性文件中,也可以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律條文或規範性文件中,但這三要素對於任何法律規範來說都是邏輯上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