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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的涉稅處理

壹般來說,企業重組中資產交易所涉及的所得稅處理規則可以分為有稅的“應稅重組”和暫不征稅的“免稅重組”。“應稅重組”是企業重組中資產交易的壹般稅收規則,將重組中的資產交易分解為兩項交易:以公允價值轉讓相關的IEl資產,再以IEl資產的公允價值購買新的資產。“免稅重組”是企業重組中資產交易的特殊涉稅規則。並不是壹直免稅,而是暫時不征稅。根據“免稅重組”相關規則,符合條件的企業在重組時暫不確認資產交易和股權轉讓收入,轉入方按原計稅成本接受資產。

應用基礎:

1、稅收法定主義稅收法定主義又叫稅收法定主義、法定主義。簡單來說,就是壹切稅收活動都要依法進行。

2.稅收公平稅收公平的基本含義是稅收負擔必須按照納稅人的承受能力進行分配。承受能力相等的說負相似,承受能力不相等的說負差異。

3.對稅收合作的信任。它意味著,壹方面,納稅人應根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責任向納稅人提供完整的稅收信息,雙方應建立密切的稅收信息聯系和溝通渠道。即使稅務機關使用行政處罰來征稅,也是基於雙方的合作關系,目的是提醒納稅人配合稅務機關,自覺納稅。

4.實質課理論原則是指納稅人的批評要根據納稅人的真實承受能力來決定,不能只從表面上評估是否符合征稅要求。

根據收入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所得稅政策的精神,可以看出,企業改制中涉及的資產轉讓、股權交換和資產轉換應視為資產出售。既然是出售資產,無疑需要同時確認損益,轉讓所得高於應納稅成本的部分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所得稅;轉讓收入低於計算成本的部分,作為虧損沖減應納稅所得額。轉讓收入不能單方面理解為現金和銀行存款,企業改制中交換取得的資產和股權也應視為轉讓收入。

從上述稅收立法原則和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精神可知,只要資產轉讓引起所有權的變更,就應當確認相關資產轉讓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我們知道,企業重組交易是公司層面的資產交易,也屬於資產轉讓的應稅性質,需要確認其轉讓損益。應該分為兩筆交易:以公允價值轉讓相關的IEl資產,再以IEl資產的公允價值購買新的資產。轉讓資產的計稅成本低於公允價值的,實現所得稅;轉讓資產的計稅成本高於公允價值的,確認為虧損,沖減企業收益。這是與企業重組——應稅重組相關的壹般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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