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委托代建的定義,這種開發模式是專門從事指定開發,即根據委托方的需求,由承包方(開發商)提供從征地、產品設計、開發管理、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服務,最終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需要的產品。
根據我國《合同法》、《建築法》及相關地方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建設管理,包括前期準備、設計、勘察、招標、施工全過程,由項目業主委托代建單位進行建設工作。在項目建設中,作為業主參與項目建設,並收取相應的建設管理費。
但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辦理的事務,必須是委托人能夠自己辦理的事情,也就是說,妳單位應當能夠自己建設商品房,只有單位有權自己建設商品房,才可以委托他人建設,但是法律規定,對於商品房的開發建設, 只有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做,其他人(包括法人)無權開發建設商品房。 從這個角度看,單位與開發商簽訂《委托建設協議》的前提和基本條件都不具備,即單位不具備自行開發建設的條件,不能委托他人建設。現實中,北京、焦作等地已有試點委托代建或政府審批的先例。作為中國真正的住房開發方式,存在但不壹定合法。具體到每個項目,可能需要嚴謹的法律論證。
根據《建築法》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開發商和施工單位都有嚴格的資質要求。企業資質不足的,依法不能進行房地產開發或工程建設。與無資質企業簽訂的開發建設協議會因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施工單位在工程期間取得資質的,可以繼續施工。如果施工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就不可能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地產開發案件中,五證不全(現房出售的,不需要預售許可證),項目將無法通過竣工驗收,無法交付使用。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給合同雙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具體案件中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損失分擔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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