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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援助?

1.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2.對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應及時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3.暴力行為造成受害婦女輕傷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施暴者進行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4.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可以以家庭暴力為由要求離婚,並在離婚時獲得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在內的離婚損害賠償。5.對於已經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對於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暴力行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調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如果被害人因為被脅迫、恐嚇等原因無法說清。,或因老、病、盲、聾、聾等。,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可以代為告訴。6.女性受害者可以及時向婦聯或婦女公益組織尋求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為報案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和傷情鑒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重傷、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監護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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