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是指當債務人拒不履行以有效執行名義規定的民事義務時,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公權力,依法采取民事執行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的法律活動。民事執行既是實現私權的法律活動,也是壹種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壹)以民事執行的名義為前提
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確定的實體民事權利是民事執行得以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執行程序開始前,權利人必須出示判決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作出的確定實體民事權利的法律文書,即民事執行名稱是執行機關實施民事執行的依據;沒有民事執行名義的,執行機關不得采取民事執行。此外,如果執行名的內容不明確,無法確定執行目標,執行機關可以不采取執行行為,但債權人應當根據其實體債權重新取得執行名。
(2)除非債務人不履行其義務。
民事執行是執行機關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因執拗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阻礙其權利實現,債權人請求執行機構實施民事執行的壹種法律程序。債務人自覺履行義務的,執行機關沒有必要采取強制措施。
(三)只有經債權人申請才能啟動。
民事執行是實現私權的法律程序。私權的壹個最大特點是當事人有處分權,即權利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其權利,也可以避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而放棄其實體權利。因此,強制執行程序的啟動壹般必須由債權人提出申請。未經債權人申請,執行機構不得主動采取民事執行行動。執行程序開始後,債權人撤回申請的,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停止采取強制措施,終結執行程序,不得以債務人未完全履行義務為由繼續執行。
(四)只能由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執行是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只有國家明確授權的機關才能行使民事執行權,實施民事執行行為,采取民事執行措施,強制債務人履行壹定的義務。在我國,人民法院是有權執行民事執行的機關,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執行民事執行。二、民事執行的性質民事執行的性質壹般是指民事執行的法律地位及其與其他相關概念和制度的區別。這裏主要指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刑事執行的聯系和區別。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和刑事執行是我國執行制度的三個組成部分,它們之間既有相似之處,又有明顯的區別。就其* * *同性而言,都是國家機關進行的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活動,都是以國家公權力為後盾,都是強制性的,都應該有壹定的名稱或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