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時,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該方案經法院批準後,將按照方案中的約定對員工進行安置。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金,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國有企業破產時,安置職工的方式有給予經濟補償、買斷工齡,或者安排職工到重組後的公司工作。其中,員工能得到的經濟補償是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壹年,壹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半年不到,半個月工資。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