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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員工如何安排?

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職業介紹、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多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再就業,保障其再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企業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優先清償債務。

公司破產清算時,要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該方案經法院批準後,將按照方案中的約定對員工進行安置。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金,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國有企業破產時,安置職工的方式有給予經濟補償、買斷工齡,或者安排職工到重組後的公司工作。其中,員工能得到的經濟補償是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壹年,壹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半年不到,半個月工資。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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