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票是記錄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憑證。由於發票上註明的經濟項目比較齊全,既有填制單位的蓋章,也有經辦人的簽字,還有監制、字軌號、發票代碼等。,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2.發票是加強公司財務核算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發票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正確填制發票是正確核算的基礎。
3.發票是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壹經開具,就在發票票面上寫明應稅對象的名稱、數量、金額,為稅基提供了原始可靠的依據,也為公司計算應稅收入和應稅財產提供了必要的信息。
公司可以不開發票嗎:
公司不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開具發票。只要在對外經營中收取款項,就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發票是指壹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
哪些業務可以沒有發票:
1,工資計算和支付。附件為工資表、工資單、支付憑證(如銀行轉賬收據、員工簽字的工資單);
2.稅收計算。附稅款計算表;
3.應計折舊。附件是折舊計算表;
4.無形資產攤銷。附件是無形資產攤銷表;
5、各種業務。附件是付款收據,如銀行收據、收據、付款請求、借款單等。
6.生產成本會計。附件包括出庫單、工時單、各種成本計算表、成品統計表等。
7、銷售成本核算。附件是出庫單、銷售統計等。
8.低值易耗品的核算。附件為低值易耗品領用單和攤銷單;
9、獎金、補貼、節日禮品等。附各種分配形式;
10,收盤損益結轉;
11,年終處理。
綜上所述,發票是記錄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憑證。由於發票上註明的經濟項目比較齊全,既有填制單位的蓋章,也有經辦人的簽字,還有監制、字軌號、發票代碼等。,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在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時,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人或者按照所領發票的票面金額和數量繳納不超過654.38+0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上交發票。
按期清償發票的,解除擔保人的擔保義務或者返還保證金;不按時支付註銷發票的,由擔保人或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時應當出具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