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住宅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3、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責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拒不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或者拒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成永久性建築。
綜上,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標準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