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
壹、涉外婚姻的法律沖突
(壹)婚姻法律沖突的實質要件
婚姻的必備要件是指結婚必須滿足的條件和必須排除的條件。
1.婚姻的基本要素包括:
(1)雙方自願。(2)男女結合。(3)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2.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密切關系。
(2)婚姻雙方與他人無婚姻關系。
(3)禁止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結婚。
(二)婚姻形式要素的法律沖突
婚姻形式要素是指婚姻必須具備的形式或程序。正式要求因國家而異。
1.民事婚姻登記方式。2.宗教婚姻。3.事實婚姻模式4。領事婚姻模式
5.復合模式。
二、婚姻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
采用以下沖突規則來解決關於婚姻基本要素的法律沖突:
1.根據結婚地的法律。2.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3.混合系統。
第三,婚姻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
關於婚姻登記的形式要求,適用的法律規則如下:
1.應適用結婚地的法律。
2.適用有關各方的國內法。
3.適用屬人法或結婚地的法律。
4.領事婚姻。
四。關於締結婚姻適用法律的國際公約
1.婚姻法沖突公約
《公約》規定了婚姻的形式和實質要素的法律適用。
婚姻的要件主要是當事人的國家法律,也采用結婚地的法律。
婚姻形式主要依據締結婚姻地的法律,也采用當事人的屬人法。
2.締結婚姻及承認婚姻效力公約
《公約》采用婚姻所在地的法律作為婚姻的正式和實質性要素的適用法律。
五、中國關於婚姻的法律制度
(1)中國的涉外婚姻
1.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結婚,根據《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適用結婚地法律”。
2.中國禁止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國家機密人員、服刑人員和勞動教養人員與外國人結婚。
3.外國人在中國結婚,如果雙方是同壹國籍,只要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都可以登記。如果外國人信仰宗教,可以在登記結婚後舉行宗教婚禮。根據條約和對等原則,領事婚姻可以在中國辦理。
4.當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在我國結婚時,應適用我國法律,同時也應考慮到當事人的國內法。
5.華僑、港澳同胞與內地居民在境內結婚,適用民政部3月1983發布的《華僑與境內公民、港澳同胞與境內公民結婚登記的若幹規定》。
(2)中國境外的涉外婚姻
1.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國外結婚,也可以適用結婚地的法律,適用屬人法。
2.中國公民在外國可以適用締結婚姻地的法律進行領事婚姻。
(3)中國承認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締結的婚姻有效。
(4)領事婚姻。中國承認領事婚姻,實行對等原則。
第二節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和法律適用
壹、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1.以住所地或居住地為標誌的管轄原則
2.確定管轄權的原則是以國籍為基礎,以住所或居住地為補充。
第二,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
1.適用法院地法。適用屬人法。選擇或重疊屬人法和法院地法4。適用有利於離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