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企業是指經營藥品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
藥品經營方式是指藥品的批發和零售。
藥品經營範圍是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品種和類別。
藥品批發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藥品銷售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經營企業。
藥品零售企業是指將購進的藥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藥品經營企業。
隨著中國改革的深入和對外開放的逐步開放,對藥品的需求日益增加。維護人民健康和合法用藥權益是《藥品管理法》的根本宗旨。加強藥品企業管理,保證藥品質量,從源頭上控制藥品問題,搞好藥品生產,使藥品真正發揮有效作用。
第二章藥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第七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無藥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藥品。《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註明有效期和生產範圍,到期重新審核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除符合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醫藥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夠對所生產的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通過認證的人員將獲得認證證書。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除中藥飲片炮制外,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藥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必須報原批準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