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遵循“壹事不再理”的原則。這意味著,法院對同壹事實和理由的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後,當事人不得再次起訴。
其次,如果起訴被駁回,通常是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原告以同樣的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很可能再次被駁回。
但是,如果原告認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有新的證據或者理由支持,可以向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這種情況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為新的證據或者理由充分、合法的,可以裁定再審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起訴被駁回後,通常無法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但是如果有新的證據或者理由支持,可以向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人民法院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