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原告劉×芳於2014+08: 1.5畝原告土地因高速公路建設被征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被板洞村委會截留,要求支付原告。
被告板洞村委會辯稱,原告丈夫戶籍在農村,原告應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割土地,故不應向原告支付土地補償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劉×芳的戶籍壹直在被告板洞村委會,被告已分到了責任田。現在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農村戶籍為由,決定不把村裏的責任田分給原告,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到戶,卻克扣原告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顯違反了《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後,沒有安排就業,生活確實困難。他應該得到土地補償費作為他的生活補助,被告應該全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土地補償費,侵犯了原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權。故判決阪東村委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原告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