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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村委會征地補償案

法律分析:原告劉×芳是西安縣板洞村3組農民。她於1990年3月嫁給了鄰村五山村的村民王。婚後生個兒子。劉×方結婚後,戶口沒有遷出,壹直住在村裏。1995安縣統壹土地調整時,阪東村委會將1.5畝責任田分給原告,並辦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65438+2002年9月,因高速公路建設需要,政府征用板洞村委會400多畝土地,原告1.5畝責任農田也在征用範圍內。征收手續完成後,征地的各種補償費也壹並轉到板洞村委會。板洞村委會的村幹部召開會議,討論並明確了補償款的分配方案。板東村委會在向農民發放土地補償費時提出,原告劉×芳已婚,其丈夫屬於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戶口。原告應以不能享受土地補償費為由分割其夫家土地,僅支付原告青苗補償費65438+責任田0.5畝,而未支付原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共計6萬余元,且未安排劉×芳就業。失去責任田,得不到土地補償款,使原告劉×芳的生活確實很困難。此後,劉×芳多次要求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無果。

故原告劉×芳於2014+08: 1.5畝原告土地因高速公路建設被征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被板洞村委會截留,要求支付原告。

被告板洞村委會辯稱,原告丈夫戶籍在農村,原告應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割土地,故不應向原告支付土地補償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劉×芳的戶籍壹直在被告板洞村委會,被告已分到了責任田。現在被告以原告丈夫也是農村戶籍為由,決定不把村裏的責任田分給原告,沒有法律依據。被告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到戶,卻克扣原告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明顯違反了《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原告土地被征用後,沒有安排就業,生活確實困難。他應該得到土地補償費作為他的生活補助,被告應該全額支付。被告拒不支付土地補償費,侵犯了原告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財產權。故判決阪東村委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原告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6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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