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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和上訴有什麽區別?

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或者復核決定不服,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活動。

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即請求法院通過審理,讓被告承擔壹些法律責任和義務。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還需要在被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內。

從法律上講,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向上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訴訟行為。通常很多普通人分不清上訴和起訴的區別,把訴訟叫做上訴。老百姓投訴有時指訴訟,有時指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

在請求和理由部分,妳應該先寫上訴請求書,然後說明上訴理由。訴訟請求要清晰、概括、簡潔,讓人壹目了然。上訴理由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來論證上訴請求的,所以要充分有力,切中要害。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壹個方面闡述上訴理由。首先要分析論證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是否有重要事實遺漏,用於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第二,分析原審對案件的定性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是否有錯誤。最後,分析壹審案件的審理是否存在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決正確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 *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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