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畢業,並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考試;
第三,品行端正;
第四,身體健康;
五、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壹年,但具有兩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治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可以放寬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學歷條件,以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或者非法學專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生畢業。
法律職業是指長期專職法律工作。法律職業者是指長期專職從事法律實踐的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廣義的法律職業還包括仲裁員、調解員、公證人和法醫專家。
在我國的稱謂中,法律工作者是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簡稱法律工作者。我國民事訴訟法、2000年頒布的司法部第60號令、《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法律工作者的地位。
2000年,司法行政機關繼續采取各種措施,提高人員的整體素質。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建立了規範的執業資格認定和執業準入控制制度。65438+2000年2月24日,司法部組織了第壹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全國統壹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後,2004年6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對所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
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應當依法繼續實施;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文件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
2012 8月31 NPC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這是我國立法機關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依據。
這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調動基層法律工作者積極性,防止不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公民參與訴訟具有重要意義。律師代理不壹定比律師水平差。只有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彰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