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
法律的適用
法律的適用
國家機關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必須嚴格依法。
權威
國家機關特別是司法機關的活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司法裁定壹經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違抗。
被動
司法程序的啟動總是基於具體案件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司法活動必須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引發。
獨立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國家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也應堅持獨立公正。
主要編輯
基本原理
(1)法治原則。法律適用活動應嚴格依法進行,包括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既包括事實的認定,也包括法律的適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2)平等原則。它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平等對待任何公民,不論其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不論其政治和社會地位如何。
(3)獨立性原則。即國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
(4)責任原則。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我國遵循的原則
法律的適用
法律的適用
在我國適用社會主義法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機關只能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處理所有案件,而不是主觀臆斷;我們只能以國家法律為標準和衡量尺度。不允許有其他標準。
(2)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在我國,法律統壹適用於所有公民;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年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在法律面前,絕不能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規定國家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行使,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第二,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對於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維護法制統壹,正確適用法律,防止特權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4)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堅持實事求是,壹切從實際出發,堅持為人民利益的權利,糾正為人民利益的錯誤,是適用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