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自證其罪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和沈默權是有壹定區別的。所謂“沈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者出庭受審時,保持沈默、拒絕回答的權利。然而,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未能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兩者的出發點不同。沈默權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權,維護自由。禁止強迫自證其罪主要是為了減少刑訊逼供現象。強迫自證其罪只是沈默權的部分體現。無論如何,禁止強迫自證其罪還是基於我國的現實,人權的保障在壹定程度上是通過進壹步加強禁止刑訊逼供來實現的。另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學者認為,這壹規定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相矛盾。但在它們成立的基礎上,它們並不是完全對立的。無論是如實回答義務,還是禁止自證其罪,都是基於我國的司法現狀。不可否認,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更加註重對實體正義的追求,關於如實回答義務的規定是刑事訴訟順利高效進行的有效保障,而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則是對禁止刑訊逼供的進壹步強化。兩者相互融合,既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合理限制,也是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護,有利於實體正義的實現,而不是矛盾的關系。可見,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如實回答義務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並存,是基於我國司法現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理性保障。
2.強迫自證其罪是無罪推定原則構建的重要組成部分。無罪推定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適用的人權保障原則,對訴訟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其基本含義是,任何人在被依法確定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或推定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有三個基本要求,即:定罪權只能由法院行使;不得強迫被告證明其有罪,也沒有義務證明其無罪;舉證責任由投訴人承擔。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壹規定表明,我國的定罪權只能由法院行使。此外,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即舉證責任由投訴人承擔。刑事訴訟法修改明確指出禁止強迫自證其罪,這是對我國無罪推定原則的進壹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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