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存在超速、逆行、不註意路況等導致事故的違法行為,前車駛離主路時妳不減速,結果就不壹樣了:
1.在有信號燈的路口,燈座應使燈尾。
“燈座讓位於燈尾”實際上是指在路口,先進入路口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如果壹輛白色轎車越過停止線,通過路口,信號燈由綠變紅,另壹個方向的信號燈由紅變綠。這時,後面進入路口的紅色車必須讓白色車通過。壹旦發生交通事故,紅車全責,白車無責。
這種情況很常見,但如何確定責任,很多人並不完全了解。
2、主路出口,輔路讓主路先走。
當紅色轎車A駛離主路時,直行的黑色轎車B應減速讓行。妳不要以為自己走的是直路,想做什麽就做什麽。很多情況下都有等待標誌,所以壹旦發生事故,輔道上的車要負全責。
3.違章駕駛
違章駕駛,走不該走的路,壹旦發生事故,將被判全責。黑色轎車B直接跑進了分流帶,但壹旦撞上了轉入主路的紅色轎車A,全責。
4.有壹個“讓”的標誌
只要記住有“讓”的標誌,任何車都要讓,不讓就全責。有人曾說,“標了‘讓’字,就得讓,要麽就得讓,否則警察叔叔不會讓。”
5、同方向行駛,轉彎前的車優先於直行後的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