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訴訟是指爭議雙方通過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對方來解決爭議。它是壹種法律行為,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
2.過程不壹樣。起訴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開始。不起訴,就不能提起訴訟。而訴訟就是起訴、審查、審理、判決、結案的全過程。
訴訟的具體流程如下:
1,壹審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
(二)立案審查;
(3)法院在受理起訴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
(四)安排開庭時間;
(五)聽證;
(6)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簽字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或者申請執行時,向法院申請再審。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合議庭進行宣判(如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不服判決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2.上訴。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用。法院將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對方在15日內答復。
3.二審。
4.二審。
(1)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判決;
(4)移送原審法院審理;
(5)量刑。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向壹審法院申請執行,向二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材料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綜上所述,起訴是訴訟的壹部分,訴訟包括起訴。起訴是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訴訟是指爭議雙方通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對方來解決爭議的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4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