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錯誤的壹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錯誤的壹方可以起訴離婚。《民法典》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即“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如果雙方因為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婚姻,可以離婚。法律沒有剝奪任何壹方離婚的權利。即使是婚姻中的錯誤壹方,仍然有權要求離婚,可以自行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二、離婚的過錯如何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配偶壹方的過錯給另壹方造成的物質或精神損害。離婚時,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受害方的損失。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是指壹方當事人在重婚、與他人同居期間,將財產贈與給已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第三者,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無過錯方可要求無過錯方賠償因贈與而造成的物質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賠償數額應由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侵權後果、侵權人的獲利、侵權人的經濟能力、被告所在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決定。
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離婚糾紛中的過錯賠償標準很低。
對於錯誤壹方提出的離婚,法院還是應該堅持關系是否破裂來決定是否離婚。在雙方關系尚未破裂的情況下,有罪壹方願意接受調解和解,無罪壹方及其子女對有罪壹方持諒解和打擊態度,法院不應離席。如果雙方關系確實不可挽回,而做錯事的人堅持不接受好的調解,那麽壹方不願意維持的婚姻就不能強迫,否則就違背了雙方的根本利益,做錯事的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