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是:具有本省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有權獲得當地人民政府的基本物質救助。但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拒絕核查的,不能申請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因家庭成員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申請農村低保:
(1)無經濟來源,或已喪失勞動能力,或無法決定贍養人的老人或村民;
(2)申請人須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夫妻壹方持有本市農業戶口;
(三)申請人現居住在農村村民小組或者已定居壹年以上的;
(4)***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所在區縣農村低保標準的。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是認定低保標準的三個基本要素。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具有當地農業戶籍,在當地居住;
*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家庭經濟狀況不能維持基本生活需要,財產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與常年基本生活困難的家庭情況壹致。*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員。家庭整體經濟狀況不符合資格條件,但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以內的,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重度殘疾人或喪失勞動能力且家庭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員,可自主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向經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領取最低生活保障後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的生活。
第十三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進行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發放、減少或者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