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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裝修擾民噪聲的時間規定

民法典裝修擾民噪聲時間規定:

1,擾民是晚上22點到早上6點之間;

2.壹級生活區夜間測量值超過50分貝,二級生活區夜間測量值超過65分貝。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發現這些類別中的行為擾亂了人民;

3.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允許整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個人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1,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2.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不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關於活動區域、時間、音量的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的;

3.未在規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已竣工交付的建築物室內裝修活動,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汙染的;

4、其他因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造成的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裝修隊晚上噪音太大,很討厭。壹般不允許施工隊在晚上下班的時候進行施工。對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的幹擾粗暴對待相關人的利益,壹般指噪音擾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6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絕履行相關義務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或者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294條

產權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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