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遞交訴狀,立案
起訴離婚的第壹步是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起訴狀應詳細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婚姻狀況、離婚原因及請求,證據材料包括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明、財產證明等。法院收到材料後,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立案,並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下壹步程序。
第二,調解程序
立案後,法院壹般會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旨在通過協商解決雙方的矛盾。如果調解成功,雙方可以達成離婚協議,申請撤訴。調解不成或壹方不同意調解,案件進入審理階段。
第三,審判程序
審判階段是整個離婚程序的核心。法院將組織雙方舉證、質證,雙方需要就離婚原因、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陳述和辯論。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陳述作出判決。
四。判決和執行
法院判決後,如果準予離婚,就需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做出裁決。雙方應當根據判決內容履行義務。壹方不履行判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總而言之:
起訴離婚後,壹般要經過起訴狀和立案、調解程序、審判程序、判決和執行幾個階段。在這些程序中,雙方都要積極配合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和陳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註意遵守法庭的規則和程序要求,保證案件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規定: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2條規定:
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