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被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這裏的知道是指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書面告知行政相對人。法律規定可以口頭告知的,行政機關還應當制作備案筆錄。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告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但未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規定起訴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兩年。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定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告知有合法利害關系的人的義務。因此,壹般情況下,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利害關系的人不可能及時了解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