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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的維修需要有資質的單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可自行維修(維修人員需取得設備操作證),但維修需由有資質的單位辦理。以下是特種設備的使用規律,可以作為管理的參考。

第四節使用

第三十二條特種設備使用者應當使用已經取得生產許可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註冊標誌應當置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防止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和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第三條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實行分類和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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