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汽車租賃是經營租賃,也稱服務租賃。汽車租賃是承租人從租賃公司短期租用汽車,租賃公司提供道路維護、保險、保養等售後服務的短期租賃業務。是壹種不完全支付的可撤銷的短期租賃業務。第二條為規範經營,促進汽車租賃業發展,特制定本行規章制度。第三條本行章程是壹份行業自律公約,所有汽車租賃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不論隸屬關系、經濟性質、經營規模,均應遵守。第四條中國出租汽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實施本行的規章制度。第五條協會有權對不遵守規章制度的會員給予必要的教育和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查、開除會籍等。對於非會員經營者,建議政府主管部門處理。第六條本行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重疊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第二章法規第七條作為汽車租賃行業唯壹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協會既是政府與經營者之間的橋梁,也是經營者利益的代表。經營者對政府部門頒布的相關政策、法規和管理規定有異議或其他困難的,可向協會尋求幫助。第八條協會承擔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範圍以外的職責,對經營者的經營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經營者應當服從協會的管理。第九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守法的原則從事經營活動,嚴格遵守汽車租賃行業的相關政策、法令、法規和指令。第十條租賃車輛的所有人必須與經營者的名稱相符。經營者不得將他人車輛或者未辦理汽車租賃合法經營手續的車輛用於租賃。第十壹條汽車租賃的承租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獨立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責任的自然人,包括外國人。經營者應當審查承租人的信用狀況。租賃車輛時,承租人應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證件,如: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碼證書、協會法人登記證、合法護照、居住證、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等原件。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汽車租賃合同,並嚴格按照汽車租賃合同的約定向承租人提供汽車租賃服務。汽車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汽車經營者和承租人的法定名稱和詳細地址。(2)租賃車輛的品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車牌號、顏色。(三)標明租賃期內租賃車輛的所有權屬於汽車經營者。(四)租賃期限、起止日期的限制。(五)租金數額、計算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六)租賃保證金的數額和處置方式。(七)車輛交接的地點和方式以及車輛驗收的條款。(八)車輛維護、修理、保險和管理規定。(九)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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