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合格,即合同雙方必須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作為公民個人,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有健全的智力發展;作為法人,必須依法註冊,並在自己的經營活動範圍內,才能作為合格的當事人訂立合同;壹些非法人組織和團體也可以在壹定範圍內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2.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當事人在整個訂立合同過程中所作出的要約或者承諾的內容是其獨立意誌的表示,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壹般情況下,行為人的意誌總是與其外在表現相壹致的。但是,由於壹些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兩者可能並不壹致。比如壹方故意編造虛假信息或者隱瞞、掩蓋真相,會使另壹方形成錯誤的認識,訂立合同;又如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的壹些緊急要求,以其他方法脅迫或者強迫其接受壹些極其不合理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均不真實,故不受法律保護。
3.內容合法,形式符合要求。內容合法,主要是指標合法,即合同標的物不是國家禁止的,或者是法律政策不允許的行為,或者是未經許可需要特價出售的東西或行為。在社會主義國家,合同的內容是合法的,包括合同標的物的數量、質量和價格,當事人的目的不是為了規避法律,不違反社會公眾的利益。形式不是所有合同的有效要求,但也有例外。例如,關於不動產的買賣,各國法律壹般都規定要采取必要的合同。這種合同的本質形式是其生效的法律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