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簽了外包合同辭職要不要賠償?

簽了外包合同辭職要不要賠償?

簽訂外包合同後辭職可能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兩種:

壹種是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要求勞動者達到壹定的服務期,但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就辭職。如果合同中有違約金,工人應該支付;

另壹種是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條款,也需要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辭職不需要賠償。

什麽是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雙方之間建立、變更或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的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的合同是指所有的民事合同。而最狹義的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合同又稱契約、協議,是平等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只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能對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對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外包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是沒有任何補償的。外包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被辭退後,用工單位無需承擔經濟補償責任,但被辭退的外包員工應由勞務派遣公司重新安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上一篇:關於普法的思考
  • 下一篇:資產核實的相關要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