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中國依憲治國。1.憲法的內容不同於普通法律。憲法規定了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問題,主要包括國家的性質、政治組織形式、結構形式、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等等,涉及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重要領域。其他法律的內容是國家生活或社會生活中的壹般性問題,只涉及國家生活的某壹方面,必須以憲法為依據,不得與之相抵觸。2.憲法的效力不同於普通法律。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憲法的制定和修改不同於壹般法律。表現為:制定機構不同。程序不同。二、中國公民的八項基本權利:(1)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四)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5)社會和經濟權利;(6)文化和教育權;(7)婦女、老人和兒童受國家保護;(8)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益和聲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示威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3.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充分的權力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職權是:1。制定和修改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國家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修改憲法是由NPC常委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全國人大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法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多數票通過。憲法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撤銷NPC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2.選舉NPC常務委員會成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成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上述人員。3.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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