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
(1)享有平等的就業和擇業權。
(二)有權獲得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資。工人也應該有權在法定假日、婚喪假和社會活動期間領取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因生產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每日最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6)有權將勞動爭議提交解決。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壹條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