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帶著證據和起訴狀去法院立案,交訴訟費。
3.法院審查確定後,會安排開庭審理民事案件。
4、法院裁定,如果對方上訴,將走二審程序。
5.判決生效後,可以向本院執行局申請執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零九條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壹百壹十壹條符合本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訴訟,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自願就合同糾紛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按照訴狀辦理,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