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不還錢的過程:
(1)第壹階段: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所需證明材料:
(1)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
(2)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
(3)欠費證據,包括借條、收據、借條、付款憑證等。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
3、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作出受理和立案決定,否則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階段:防禦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復;
2.被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在十五日內未作出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
被告因自己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
(3)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這壹階段進入訴訟的實體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步驟:
1,法院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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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