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強制拆遷的訴訟時效為6個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遷決定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自知道強制拆遷之日起六個月內。1.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二)仲裁調解記錄和裁決書;(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周轉房的權屬證明或補償資金證明;(6)被拆遷人拒絕領取補償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代管證明;(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2.依照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拆遷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的見證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內容進行證據保全。拆遷人、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過程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氣、停暖等手段,強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當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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