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發[2007]123號)
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為促進保險營銷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險營銷員管理條例》,現就進壹步規範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嚴格遵守資質要求。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或《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第二,規範增員制度
(壹)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招聘代理型保險營銷員時,應當在廣告、說明書和口頭宣傳解釋中明確說明招聘的是代理型保險營銷員,不是本公司員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在招聘公司員工,或承諾將其轉為公司員工。
(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招聘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活動,應當與公司員工招聘活動分開進行。
(三)保險營銷員聘用他人協助其管理,或者將客戶管理等相關工作委托、外包給他人的,應當明確表示不屬於本公司的招聘行為。
三、規範人身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
(壹)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的顯著位置明確表示不屬於勞動合同,並由保險營銷員確認。
(二)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包括合同訂立、合同修改、合同期限、授權範圍、費用(傭金)支付制度、違約責任和違約金、合同終止等。
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告知保險營銷員手續費(傭金)的支付標準及其調整情況。
(三)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條款中不得有員工、工資、報酬、基本工資、工號等引人誤解的用語或者條款。
(4)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應至少有壹份正本給保險營銷員。
個人保險代理合同遺失或者毀損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保險營銷員的要求提供合同文本。
第四,規範日常管理制度
(壹)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具有代理制的保險營銷員執行本公司員工考勤制度。
(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要求代理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三)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對代理的保險營銷員實施罰款、處分、解聘等處罰,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依據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的除外。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存在利益沖突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不得禁止或者限制保險營銷員兼職從事其他職業或者其他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有利益沖突限制的,應當經保險營銷員確認,並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中明確載明。
(五)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個人保險代理合同履行及時支付費用(傭金)的義務,不得以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理由扣費(傭金)。
(六)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關心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積極協助和引導保險營銷員參加社會保險,獲得社會保障。
2007年12月19日發布的新聞稿
頒發機構: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日期:65438+2007年2月。實施日期:65438+2007年2月。(中央規定)。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