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強制猥褻和侮辱的判定;
1.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成立首先要求使用強制手段,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所謂暴力,就是強迫被害人身體反抗的方法,如毆打、強行下壓、拖、拉、撞、強行擁抱、親吻等。所謂脅迫,是指施加在受害人精神上的壹種強制力,如威脅、恐嚇等。,而所謂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催眠、藥物麻醉、醉酒等。這裏的暴力行為應該是比較輕微的,比如殺人或者傷害,不構成本罪。
2.其次,使用強制手段是為了順利實施淫穢或者侮辱行為。兩起案件的強制性體現了對被害人意誌的違背。壹般來說,淫穢或侮辱都是性行為以外的性刺激或性滿足行為,其主觀動機多為無聊心理,這是其* * *性特征。
3.但既然刑法區分了淫穢和侮辱,那毫無疑問是有區別的。從實踐中的案例來看,淫穢主要包括強行擁抱、親吻、觸摸敏感部位、強行脫光衣服、觸摸身體等。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直接對被害人實施淫穢行為;另壹種是強迫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所謂侮辱,壹般來說就是不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的行為,如暴露被害人身體、在被害人面前手淫、拉扯被害人的衣服、竊取被害人的辮子、惡意追逐攔截被害人等等。相比較而言,猥褻是直接接觸受害者的身體,而侮辱具有壹定的空間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a)不止壹人或多次猥褻兒童;
(二)聚眾猥褻兒童,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手段淫穢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