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強制執行的條件是: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以行政判決書為例。對於壹審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任何人不得在法定期間內上訴,而二審判決則是壹作出就生效。
2.裁判文書必須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必須有可以通過積極行動完成的內容。比如海關部門對相對人罰款的決定被撤銷,行政決定尚未執行的,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相對人的義務不再存在,案件因沒有執行內容,不需要進入執行程序。
3.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條件。
二、強制執行程序的意義:
1.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保證了相關法律法規在具體案件中的實施,從而維護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權威和威信。
2.確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實現,從而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默默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3、保證民事制裁的實施,迫使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交出非法所得,避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從而預防和減少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
4.涉外民事案件的執行可以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