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有哪些強制措施?

有哪些強制措施?

我國人民法院通常的執行方法和手段如下:1 .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和提取被申請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四、搜查被申請人隱藏的財產。5.強制被申請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產或者文件。6.迫使被申請人搬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首先,強制執行的條件是: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為執行的依據。以行政判決書為例。對於壹審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任何人不得在法定期間內上訴,而二審判決則是壹作出就生效。

2.裁判文書必須有可執行的內容,即要求裁判文書必須有可以通過積極行動完成的內容。比如海關部門對相對人罰款的決定被撤銷,行政決定尚未執行的,被人民法院撤銷後,相對人的義務不再存在,案件因沒有執行內容,不需要進入執行程序。

3.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是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條件。

二、強制執行程序的意義:

1.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保證了相關法律法規在具體案件中的實施,從而維護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人民法院的權威和威信。

2.確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實現,從而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默默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3、保證民事制裁的實施,迫使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交出非法所得,避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從而預防和減少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

4.涉外民事案件的執行可以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 上一篇: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依據安全生產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什麽責任?
  • 下一篇:社保公司承擔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