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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依據安全生產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什麽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1,建立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2、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

4、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類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和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組織建立和實施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防機制,監督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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