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書。《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法律客觀性:
什麽情況下不能公告送達?第壹百四十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得公告送達。對於調解,支付令不能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送達的條件:壹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地址且無法查到其現住址,下落不明,導致人民法院無法以直接送達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嚴格審查適用條件,謹慎使用。首先,立案時應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系方式。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和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其次,送達時找不到受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允許公告送達。應當查明受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者遷居而無法送達;第三,被送達人下落不明的確認,應當以公安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為依據,必要時應當調查詢問被送達人的近親屬。否則我認為構成程序違規。二是不能通過其他投送方式投送。這個條件是對第壹個條件的補充,是指雖然當事人不構成失蹤,但人民法院采取了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以外的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未采取公告以外的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不能通過其他送達方式送達。在這種情況下,不符合這壹條件的要求,即法律文書不能以公告方式直接送達,否則必然構成程序違法。其次,原因和過程必須記錄在案卷中。是指法院采用公告送達方式後,必須在卷宗中明確記載采用公告送達的理由,並展示符合公告送達適用條件和方式的過程。如果原審案卷中沒有這樣的記載,說明原審法院沒有確認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沒有采取其他任何送達方式,明顯違法。對於調解,支付令不能以公告方式送達。法院未采取公告以外的其他送達方式,也無法證明無法通過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故無法通過公告方式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