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利用人的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產行使有形的權力,使他人無法抗拒而取得大量財物的行為。搶劫必須公開實施,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面前實施,而是指公開扣押財物,或者被害人可以當場知道財物被劫。搶劫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暴力侵害財物但不直接暴力侵害人身;如果實施搶劫,受害人可以當場發現但無法反抗,而不是被暴力制服或被恐嚇。這是搶劫和搶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為人搶奪財物的行為導致被害人跌倒、受傷或者死亡,也不是搶劫罪;因傷害致人死亡又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情況從重處罰或者與搶劫罪合並處罰。但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劫,則應以搶劫罪論處。扣押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搶劫財物數額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如果是故意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就不是搶劫罪,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搶劫公私財物雖符合“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處罰”,免予刑事處罰:壹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初犯或者正在受刑罰處罰的二是主動投案,退還全部贓物或退還賠償金;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劫,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能構成搶劫罪。比如債權人前往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劫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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