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搶劫罪的構成
1,對象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的行為。這種當場強行占有被害人身體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的最顯著特征。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故意的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盜、被騙或者賭博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第二,搶劫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是危害最大、最嚴重的侵犯財產罪。壹般情況下,任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都具有搶劫罪的基本特征,構成搶劫罪。立法上對搶劫罪的數額和情節沒有限制。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構成搶劫罪。比如青少年偶爾會搞惡作劇式的搶劫,數額極其有限,比如勒索少量財物,吃少量食物。因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屬於壹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2.因為婚姻家庭糾紛,如果壹方拿回彩禮、嫁妝,或者強行分割、拿走家庭財產,即使拿回、拿走的份額多,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因子女離婚、出嫁女兒猝死而發怒,糾集眾多親友砸對方家產、搶菜、雞豬,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為。壹般調解要做好,處理得當,不能當成搶劫。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搶劫賭資或者犯罪所得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但行為人僅以其輸掉的賭資或者贏得的賭債為搶劫對象的,壹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即行為人僅以輸掉的賭資或贏來的賭資為搶劫對象的,不構成搶劫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14周歲以下人員或者60周歲以上人員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