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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

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本解釋第壹條規定標準的50%確定“數額較大”的標準:

(壹)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壹年內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敲詐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

(四)以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相威脅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記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兩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屬於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數額達到本解釋第壹條規定的“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有下列情形之壹,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或者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由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未參與贓物分配或贓物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4)其他情節輕微,無危害的。

第六條向近親屬勒索財物,取得原諒的,壹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行為的發生有過錯的,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況,可以酌情對行為人從寬處理;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明知是信用卡、手機卡、通信工具、通信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而為他人提供的。,應當以* * *罪論處。

第八條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判處二千元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被告人未能取得財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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