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綜上,非法同居不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只是受到社會道德譴責,受到民法典反對和懲罰的錯誤行為。至於軍婚,其特殊性體現在上述法律規定中。如果通過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明知是現役軍人,仍與對方配偶同居,不僅屬於社會道德所譴責、民法所反對和處罰的範疇,也屬於刑法所反對和處罰的範疇。破壞軍婚罪是以脅迫手段強奸現役軍人妻子的,以強奸罪論處。另外,淫穢等違法行為,構成行政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按照強制猥褻婦女罪處罰。此外,刑法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非現役軍人與其配偶結婚或者同居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現役軍人與其配偶結婚或者同居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強奸軍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強奸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對幼女造成傷害的;(六)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第二百三十六條之壹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