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第壹千條的規定,侵害人格尊嚴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行為人因侵犯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
2.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構成侮辱,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如果侵犯他人的人格尊嚴權不構成刑事犯罪,那麽違法者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法律後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行為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個人尊嚴的概念:
人格尊嚴的概念、內容和地位。人格尊嚴是壹般人格權的基本內容之壹,是壹般人格權三大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是壹般人格權三大內容的核心。因此,人格尊嚴實際上是壹般人格權的代名詞。
(1)人格尊嚴的概念。個人尊嚴是壹個極其抽象的概念。與某些著述不同,人格尊嚴是每個公民對自己社會地位和社會價值的自我認識和自我評價。它指的是民事主體作為“人”應該具有的最低社會地位,最起碼應該受到社會和他人的尊重。換句話說,所謂人格尊嚴,就是把人當“人”。因此,無論自然人的職業、職務、政治立場、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民族、種族、性別如何不同,他們的人格尊嚴都是壹樣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
(2)人格尊嚴的內容。人格尊嚴與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在本質上是不壹樣的。人格獨立是人的客觀狀態,人格自由是人的主觀狀態。人格尊嚴是主觀認識和客觀評價的結合。
個人尊嚴的地位
人格尊嚴是壹般人格權,即壹般人格利益的基礎。人格尊嚴作為壹般人格權體系的核心,決定了壹般人格權的三大基本功能。在法律適用上,應根據人格尊嚴解釋具體人格權,創設新的具體人格權,補充具體人格權未涵蓋的壹般人格利益。比如,侵犯肖像權的營利目的在實踐和理論中是否是必要要件,只要明確了人格尊嚴是每壹項具體人格權的基礎,就必然會得出營利目的不是侵犯肖像權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的結論,所以我們不會走到最後,堅持認為侵犯肖像權的構成必須具備營利目的的要件,從而導致肖像權的法律保護走入歧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五條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