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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第二百壹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而銷售,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二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五百份以上的;(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該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本條所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未經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本條所稱“復制和發行”包括復制和發行行為或兩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侵權產品權利人通過廣告、訂閱等方式銷售侵權產品。,屬於本條規定的“分配”。本條所稱“非法經營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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