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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與親權的區別

親權與親權的區別

(1)權利主體不同。親權的主體只能是父母,親權的主體是父母之外更廣泛的親屬。

(2)權利主體的相對人不同。親權主體的相對人只能是未成年子女;親屬權利中權利主體的對應者是更廣泛的人,包括兒童。

(3)權利的內容不同。親權的內容包括廣泛的親權;親屬權的主要內容是親屬之間的贍養、扶養和撫養。

親權是指父母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它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壹,親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權利和義務的綜合體。親權作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身份權,壹方面是父母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必須服從父母的教育和保護;另壹方面,親權是壹種義務,父母必須履行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不得放棄、非法轉讓或非法剝奪親權。

第二,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子女未成年的情況下,父母才對子女擁有親權。子女成年後,將脫離父母的保護,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子女的親權也隨之消失。

第三,親權是父母專有的,僅旨在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親權是壹種獨占權,只能是父母獨享的。除了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外,任何人都不享有對未成年人的親權。這裏所說的父母是指形成撫養關系的親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親權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1.個人護理權。這是指父母教育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2.愛護財產的權利。意味著父母有管理、使用和處分未成年子女財產的權利和義務。

親屬關系權

親權是指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身份權。

親屬權有以下內容:

1,親子之間:

(1)父母對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子女有監護權;②子女贍養父母的權利;

(3)父母、子女有權申請宣告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以及壹方失蹤後的財產撫養權。

2.①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失去父母保護的未成年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教育的權利。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有贍養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的權利。

③相互繼承權、行為能力宣告、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壹方失蹤後的財產管理。

3.兄弟姐妹之間:

(1)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有撫養教育未成年的北和促進保護親權的姐姐的權利;

(二)相互繼承權、行為能力聲明、宣告失蹤和申請死亡,以及壹方失蹤後的財產保管權;

(3)由兄弟姐妹撫養長大的兄弟姐妹,對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獨立生活的兄弟姐妹有撫養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58條:丈夫和妻子在撫養、教育和保護其子女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丈夫和妻子在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他們共同承擔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的扶養義務和子女的扶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扶養費。

第壹千零七十四條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之間的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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