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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房屋法院如何強制執行?

財產保全由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負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采取保全措施後,將安排執行法官立即執行。

法律分析

法院查封被執行財產屬於財產保全行為。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前或者當事人提起訴訟後,為保證未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采取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展壹次。續期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但續期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壹年。特殊情況需要換發印章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每次換發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手續繼續查封的,查封效力消滅。法院查封的房產到期後,可以申請繼續查封,但不支持同時多次查封,只能按申請順序續封。所以,被查封的房子可以再次查封,只需要辦理手續。所以采取保護措施後,可以直接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 * *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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