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第壹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
第七條對依照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登記的婚姻,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利益相關者包括:
(壹)以重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
(二)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第八條當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婚姻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婚姻效力的判決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不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判決的,可以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