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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結合我國學前教育的政策法規,分析政府部門如何促進學前教育的管理。

主要內容如下:

壹是對現有民辦學前教育機構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摸清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民辦幼兒園(招收3-6歲幼兒)和托兒所(招收3歲以下幼兒)的基本情況,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幼兒園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區分不同情況,認真清理整頓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各類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資質,重新核發辦學許可證,重新核發辦學許可證。不具備辦園(所)基本條件、衛生條件不達標、存在明顯安全隱患且不被允許的學前教育機構,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堅決取締停業,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符合或接近當地基礎園(所)條件但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可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有關規定,限期補辦辦學許可證。

二、嚴格審批程序,明確監管責任。堅持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審批各類學前教育機構。要堅持“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凡是通過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學前教育機構,都要實行教育部門歸口管理。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學前教育機構。凡審批不嚴,向無資質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發放辦學許可證,造成重大兒童安全事故的,要嚴肅追究審批責任。

第三,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落實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師資格準入制度,開展持證上崗,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教師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淘汰不合格從業人員。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開展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安全培訓,切實提高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堅決避免因管理疏漏等不當人為因素造成嬰幼兒傷亡事故。

四、加強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校車的安全管理。各地要定期開展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校車專項排查,嚴格檢查校車車況和駕駛人資質,嚴禁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幼兒、聘用無資質駕駛人和校車超載。使用校車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和接車檢查制度。跟車老師負責清點上下校車的兒童人數,校車司機負責在接車鎖前檢查車內兒童是否全部下車,防止兒童被甩在車外。托兒所孩子由家長接送,提醒家長對孩子的道路交通安全負責。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學前教育納入當地基礎教育總體發展規劃,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學前教育機構的管理、指導和服務。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負責人是兒童安全管理的第壹責任人。民辦學前教育機構必須把保護幼兒生命安全、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放在各項工作的首位,以非常細致、特別的關懷確保學齡前兒童的生命安全。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全面落實涵蓋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各個環節的安全防範措施。教育督導部門要進壹步加強對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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