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果:這類客戶會被記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稱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5年。個人征信系統中有兩次以上不良信用記錄的人,五年內將不能在各類金融機構貸款、擔保、申請信用卡,包括住房抵押貸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數據:
金融詐騙罪
第壹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手段進行信用證欺詐活動。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_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