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外就醫和傷殘鑒定需要什麽程序?
手續不需要罪犯自己準備,而是按程序進行:
1.罪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經監區討論同意,報監獄管理部門審查初審,再進行傷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的醫生成立3人以上的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書,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並在鑒定文書上簽字蓋章。
3.監獄在報請保外就醫前,應當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答復。罪犯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假釋決定後應及時通知擔保人(監獄審查後報省局批準),由擔保人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後辦理出監手續。
二、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外就醫:
1,身患重疾,短期內有死亡危險。
2.原判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從無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應當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已執行完原判刑期三分之壹以上的犯罪分子(已減刑的,按照減刑後的刑期計算),患有嚴重慢性病,長期醫療無效的。但若病情加重,有死亡危險,且轉化表現良好,可免於上述期限。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
4、年老多病,已喪失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下列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期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重,公眾非常憤怒;
3、在獄中為了逃避懲罰自殘。
嚴格控制累犯、慣犯和反革命罪犯的保外就醫,適當放寬未成年犯、老年殘疾犯和女犯的保外就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
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